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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2024-03-13 16:35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的专业、学历、职称结构,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的专业知识、实践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满足学校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要求制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二)以在职进修为主,多种培训形式并举的原则。坚持以在职进修为主,适量安排脱产进修。

(三)按需培养、照顾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专业和新办专业教师参加培训。

(四)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既注重进修前的选派工作,又注重进修过程的跟踪考察和进修后的实效考核。以合约管理为依据,保证师资队伍培训工作的实效,提高师资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进修培训的形式及条件

(一)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学校注重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根据学校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发展需要,原则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师到企业(实践单位)顶岗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各院(部)根据专业发展状况,结合教师队伍实际和每年度教学安排,合理安排教师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实践培训或任职工作。新进教师先实践后上岗,专业课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每五年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教师企业顶岗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校的校企合作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与学生顶岗实习同步进行。

(三)岗前培训

新引进的教师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校史校情、规章制度、业务指导、实践锻炼、信息化培训等方面。从事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还要接受教学技能技法、科研基本知识、心理学、高等学校教育学、教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四)全员培训

为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和法治教育,将教职工学习教育教学法规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纳入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学习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上级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文件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学校统一组织培训或院部(部门)在学校安排下组织培训,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为每学期不少于2天,可以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五)学历学位进修

学历学位进修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形式硕士研究生层次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进修,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博士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若入职不够三年的,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依次顺延。进修专业应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重点倾斜申请国内和国外QS排名前100名(主流排名评选机构排名结果为准)的博士学历学位

(六)课程进修

主要针对新建、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专业、或需要调整改造的学科专业,选派人员原则上选送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讲师和副教授,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优先安排网络课程培训,结合教学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脱产课程进修。

(七)国内访问学者

访问学者属于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培训对象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教学效果优秀,研究方向明确稳定;一般应具有科研机构或大学的邀请函并制定具体的研修计划,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课题及学校教学科研重点发展领域紧密结合;合作单位原则上应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建设学科。在访问期间能完成培训单位要求的科研或教研任务。

原则上学校每年选派不超过2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八)教育教学专项短期培训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临时性教育教学专项短期培训,原则上安排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研室主任等相关专任教师参加,经学院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各类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为了统筹安排师资进修培训工作,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下年度的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人事处。脱产进修的需经教务处初审拟参加培训教师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段与上课时间段等情况合格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汇总各部门申报的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按照学校近五年教师进修培训规划和学校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下学年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各部门将进修培训计划落实到个人。凡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焦作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研究后,由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申请人将申请表、招生简章等材料一并报人事处审核。

(四)科级(含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脱岗培训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部进行登记,将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备案,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没有列入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私自报名各类培训或考取研究生的,学校一般不受理进修申请,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各类进修人员,取得入学资格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1、考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凭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和对方学校定向(委培)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登记备案后,办理进修手续。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凭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登记,并签订相关协议。

3参加课程进修、访问学者及双师型教师进修者,凭招生简章、邀请函、个人培训规划、审批手续等到人事处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

五、进修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各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各类培训、进修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认真组织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和全员培训,根据部门实际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下达的进修计划做好各类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管理和考核工作。

(一)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工作纪律

1、进修教师应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了解并掌握学科发展前沿,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

2、进修期间,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和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确需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进修的,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由学校研究决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在以后三年内不再考虑选派进修。

3、进修期间应与所在院部及人事处保持联系,及时填写《焦作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对象跟踪考核表》(见附件2),对进修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培训结束后将《焦作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对象跟踪考核表》交人事处。

4、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应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焦作大学学历学位进修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进修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期的,延期期间需要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超过2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追究其相应责任。

5、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学习完成情况、学习成绩和考核鉴定材料等学籍档案材料,以及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等送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管理与考核

学校成立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人事、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管理与发展规划处、对外合作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与考核管理、教师企业顶岗等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工作。

列入双师型教师培训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的教师,凭资格证书和审批手续,报销评审费、报名考务费和一次来回路费(合计最高不超过1千元)

(三)教师企业顶岗工作管理与考核

1、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企业顶岗工作,按《焦作大学教师顶岗实践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人事处备案,并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

2、参加培训的教师应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实践技能,学校和院部将进行跟踪考察,对于不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让企业出具不真实证明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教师企业顶岗工作结束后,按《焦作大学教师顶岗实践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人事处备案并返校工作;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考核汇报工作。学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其实践课任教资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取消本次企业顶岗实践经历。

(四)岗前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1、新进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在培训结束15日内,将培训总结交到人事处。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新进教师,要积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心理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高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并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五)全员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全员培训分为学校和各院部(部门)两个层面组织实施。

1、学校组织安排的全员培训,各院部(部门)组织部门在岗工作的全体教职工应按时、按要求参训,不得无故缺席,并配合学校完成培训人员学习管理登记和培训总结。

2、各院部(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以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为指导,制定培训实施计划提交人事处备案。并按计划组织安排全体在岗教职工参加全员培训,各院部(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完成培训人员学习管理登记和培训总结。

3、各院部(部门)将培训人员学习管理登记和培训总结报人事处汇总备案,经上级人社部门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依据。

(六)学历学位进修的管理与考核

1、经学校同意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不再培养硕士研究生。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参加学历进修者,学校不办理任何进修手续,也不享受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去攻读学位者,脱岗期间按照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处分。

2、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在职进修期间每年需向学校人事处报备学业攻读情况,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汇报学业完成情况。

学习时间原则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每次外出学习前需向人事处报备学习时间和内容,并严格履行培训审批手续。外出学习返校后,凭学习成绩合格证明、学习总结等材料报销往返路费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需接受学校的教科研考核和聘期考核。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国外学历需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并正常返校工作后,其待遇按照学校当年引进博士待遇兑现(可先报销学费和往返路费,发放差额部分),若只取得单学历证书者核发40%,单学位证书核发60%。

如中途修改学习形式、未毕业或毕业后未按协议约定返校的,按违约处理,根据协议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偿还学校为其培训支付的所有费用。每延期1年者,学费报销核减20%;延期不得超过两年。未经学校同意而延长培养期的,学校将停发各项待遇,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课程进修、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与考核

1、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参加脱产课程进修和国内访问学者的人员凭招生简章、审批手续等到人事处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返校报到后,在一个月以内须在全校范围或所在院部一次专题报告。

2、脱产进修期间享受在岗的工资和各项津贴福利,专任教师按照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兼课人员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无课酬

3、返校报到后需提供进修期间的成绩和进修所在学校的评议意见、专题汇报等材料到人事处进行审核后,可报销学费住宿费(总计不超过1万)以及2往返路费

4、以国内访问学者和脱产课程进修形式培训的教师,

5、不脱产参加课程进修者,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八)短期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列入年度计划的短期培训和上级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培训,经相关领导批准,人事处按照培训要求选派教师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参训教师提供培训期间的学习照片和学习心得到人事处审核后,可报销培训期间相关费用。

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各种短期培训未按要求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的。

3、学历学位进修者相应的学历学位证都未能取得的。

4、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进修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参加学校安排各类培训期间的差旅费补助,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十一)除以上所述进修培训外,学校以组织名义安排的其他各类培训(外派),脱产期间按在岗工作对待,享受在岗的工资和各项津贴福利。是专任教师的按照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教师进修培训服务期

(一)教师进修培训的最低服务期限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1、学历(学位)进修者,服务期为6年。

2、访问学者、课程进修者服务期3年。

3、脱产参加企业顶岗实践者,服务期1年。

4符合进修条件但在服务期内的人员,原来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二)在进修服务期内的教师如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调离的,按违约处理,根据协议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偿还学校为其培训支付的所有费用

七、有关说明

(一)学校每年在经费预算时,按规定专项列出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

(二)非学历进修,学费报销原则上按备案的原始申请材料为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以上的企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

(四)本办法颁发之后,教职工申请自费进修的,经部门和学校同意,需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自费进修协议,相关待遇以协议为准。

(五)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与学校签订学历(学位)进修协议并在进修期内的,签订博士进修协议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或者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其它层次的按原协议执行。其它类型进修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六)国内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认定,以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和学位认证报告为依据;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认定,以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依据。

未经学校批准的学历进修,不再办理后续相关进修手续。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九)原《焦作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焦大政[2019]114号)即日起废止。

 

 

 

 

焦作大学

2024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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