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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编外聘用制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2020-09-09 08:47  

焦作大学编外聘用制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焦大政[2019]44号


为全面规范对编外聘用制教师的管理,维护学校与编外聘用制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编外聘用制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焦作大学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焦作大学已经在岗的编外聘用制教师(目前在我校已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事业编制之外因工作需要聘用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编外聘用制教师的职责、管理和考核

(一)编外聘用制教师的职责

编外聘用制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所教课程要认真准备,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考核及学校的其他各项教学活动;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完成学校和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在聘期内至少完成每学年216标准课时(6节/周)的基本工作量(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最高不能超过每学年864标准课时(24节/周,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二)编外聘用制教师的管理

1、每年6月份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各用人部门核定编外聘用制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达到基本工作量后才能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结合学校工作特点按学年确定,每年7月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学校和受聘人员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或期满,受聘人员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自然解除;对于签订聘用合同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受聘人员,合同期限到其退休之日自然终止。受聘人员中途转岗或辞职的,由原用人部门在第一时间书面提出不再聘用意见,经用人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并通知拟解聘人员三天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并停缴保险。未办手续私自离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用人部门责任人和受聘人员的责任,并追回学校损失;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人事仲裁意见办理。

2、编外聘用制教师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由本人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委托管理,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编外聘用制教师的人事关系转移、档案工资的调整,以及其他人事等相关工作。学校人事处协助市人才交流中心为编外聘用制教师办理以上相关手续。

3、对于学年中教学任务达不到基本工作量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不再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并通知拟解聘人员三天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用人部门承担编外聘用制教师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4、在聘期内,出现业务能力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工作差错或未能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部门管理等现象的编外聘用制教师,由用人部门形成书面意见连同其本人上交学校人事处,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办理解聘手续。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愿意调换新工作岗位并服从管理的,给予一次试岗机会,从用人部门上交之日起至到新岗位试岗期间原工资待遇停发,在新岗位工作执行新岗位工资待遇。在新岗位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处与用人部门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校内其他岗位的人员转为编外聘用制教师的转聘程序由学校纪委全程监督。首先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提出书面用人申请和拟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考核意见,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验拟聘用人员基本资格后,联系教务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试讲考核,并由教务处提出初审意见,人事处根据教务处的初审意见提出聘用建议并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人事处与拟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签订合同后方可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原则上每年7月签订合同,学年中间不再办理转聘与续聘手续。

6、编外聘用制教师日常人事管理参照《焦作大学人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建立教师业绩档案,参加所在基层教学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党组织生活。

7、编外聘用制教师在圆满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后,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在其他单位兼职代课。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单位私自兼职代课的,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解聘。

(三)编外聘用制教师的学年工作考核

1、以学年为单位建立考核制度。编外聘用制教师在学年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各用人部门对本部门编外聘用制教师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2、考核内容 (总分100分)

1)思想政治表现(30分)

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及团结协作精神、出勤情况等。

2)履行职责情况(70分)

a.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b.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处理、解决问题的业务水平、能力和工作效率。

3、考核结果与等级标准

a.优秀(考核分≥90分,比例控制在编外聘用制教师总数的10℅)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道德观念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为教职工一致公认。教学工作量达到院部平均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中获得过一次优秀。

b.合格(70≤考核分<90分)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道德观念强,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熟悉业务,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c.基本合格(60≤考核分<70分)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性较差,有迟到、早退现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出现有教学事故或受到诫勉、通报批评1次及以上。

d.不合格(考核分<60分)政治、业务素质差,组织纪律性差,经常迟到、早退,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没承担工作任务,或有严重教学事故,或有师德“一票否决”行为,或受到诫勉、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工作考核不得确认为“优秀”: 1.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2.未完成教学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合同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在考核结果上记“未参评”。

4、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学年发放奖励工资和下一学年聘任的依据。考核格次“优秀”者,发放奖励工资1000元/年,工作未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月数占全年比例发放。考核格次在“合格”以上者,且在下一学年中至少承担216课时的基本工作量的,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到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考核格次在“基本合格”者,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符合整改要求后再办理续聘手续。考核格次“不合格”者,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考核结果为“未参评”的,由用人部门书面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核定。

5、考核的程序

a.工作布置:每年6月由人事处发布考核要求通知,各用人部门参考在编教职工考核办法,制订本部门的评价标准,做好学年编外聘用制教师考核工作准备

b.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照岗位职责与目标任务,对本学年的工作进行全面的书面总结和自我评价。

c.综合评价:用人部门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被考核人教学能力的评价,听取本部门工作人员或有工作联系的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被考核人的评议,做好记录并给予评分。最后根据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及得分情况,结合被考核人的工作表现,对被考核人本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考核意见,并初拟考核等次报人事处审核。优秀比例控制在本部门编外聘用制教师总数的1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足五的余数顺延至下一年)

d.考核反馈:各部门将初定考核等次在本部门内公示不少于三天。听取被考核人及群众对考核结果的意见,群众无异议后上报考核结果等次。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部门考核组提出,也可向校人事处、监察室反映。

e.结果上报:部门考核工作结束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和相关考核材料报人事处。

f.学校确定:由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提交的考核材料,结合平时汇集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绩效奖金及办理续聘、解聘手续。

三、编外聘用制教师的待遇

1、教师岗位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参照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校龄补贴+课时酬金构成。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助教及以下职称每人200元/月、讲师职称400元/月、副教授职称600元/月、教授职称800元/月。

3、编外聘用制教师执行校龄补贴,从其入校之日起计算校龄,校龄补贴标准为30元/年(校龄增加一年,校龄补贴增加30元),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8月。

4、课时酬金标准结合聘用人员职称或学历(博士研究生对应副高级、硕士研究生对应中级、本科生对应初级)按焦作大学课时酬金发放的相关政策执行。

5、在学校教学周期中,每学年由教务处提供该学年编外聘用制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书面材料,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材料,对于教学工作量达到216课时/学年标准的教师,予以聘任,签订聘用合同,发放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校龄补贴和课时酬金;达不到学时标准者不予聘任。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全年合同的,当月解除合同,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保险。

6、编外聘用制教师每年工作期为十二个月,执行十二个月的工资。学校假期期间因工作需要出勤上班或加班的,根据学校和部门的安排无条件执行。

7、学校按国家规定为编外聘用制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合法用工的规定,因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转移社会保险到学校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8、编外聘用制教师岗位调整后,从调整的下一月起按新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由人事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标准按期执行。

9、原身份为集体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按原待遇办法执行。

10、目前已经在岗的编外聘用制教师,凡经学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经过笔试、面试、答辩等招聘程序聘入学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个人人事代理人员,参考学校集体人事代理人员待遇执行。

11、本办法只适用于焦作大学已经在岗的编外聘用制教师,今后学校将通过公开招聘在编教师的办法解决各专业教师需要,原则上不再对外招聘外聘教师。

四、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焦作大学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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