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规定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还未工作(劳动),或满18岁还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岁还未工作(劳动),或满18岁还在学校(不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
1、基本补助费标准
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遗属是县(市)乡(镇)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遗属是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80元。
2、增加补助费标准
(1)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基本补助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基本补助费的基础观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基本补助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基本补助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遗属补助对象孤身1人,只享受基本补助费标准的,可在基本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6)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子女遗属补助费按其户口相对应的发放标准的最低数额发给,其他遗属补助费标准还按最高数额发给。
三、工作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窗口受理;
3、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窗口核实、核准、办证。
四、需提供的材料
1、死者火化证明;
2、符合条件人员户籍证明(在校生需同时提供学校证明);
3、死者单位证明。